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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王麗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來源:中國廉政網 發布時間: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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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青海省委批準,青海省紀委監委對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王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麗在擔任原西甯市商業銀行行長,青海銀行董事長、行長期間,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背棄職責,政治上不盡責、不擔責,落實省委巡視整改要求敷衍塞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無黨性,無信仰,長期搞迷信活動;作風上自行其是,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肆無忌憚聚錢斂财,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超标準裝修辦公用房;工作上無視組織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濫權妄為,給國有資産造成巨額損失;生活上自我放縱,追求個人名利和物質享受,甘于被“圍獵”;經濟上貪欲膨脹,将國有金融企業視為個人的“提款箱”,設立“小金庫”,随意支取資金歸個人使用,違規将國有資金挪作他用,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發放、工程項目建設、職工招錄等方面,大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非法收受巨額财物,嚴重污染破壞了青海銀行的政治生态和發展環境。

王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衆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青海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麗開除黨籍處分;由青海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麗簡曆

王麗,女,漢族,1962年12月出生,河北河間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曆,1979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國共産黨。

1979.10—1984.08  中國人民銀行西甯分行幹部;

1984.08—1986.07  青海廣播電視大學學習;

1986.07—1994.03  中國人民銀行西甯分行辦公室秘書、副主任、主任;

1994.03—1997.12  國家外彙管理局西甯分局辦公室主任;

1997.12—2005.09  西甯市商業銀行副行長、常務副行長;

2005.09—2007.07  西甯市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

2007.07—2009.04  西甯市商業銀行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行長;

2009.04—2018.07  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

2018.07—2018.11  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成員、巡視員、副主任;

2018.11—2019.09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正廳級);

2019.09—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巡視員。

(青海省紀委監委)

責任編輯: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