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絡日報網

三堂會審丨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産之辨

來源:中紀委網 發布時間:2022-06-29
分享到:

(制圖:王婵)

W020220629226115970111

2021年7月20日,王長庚犯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産罪一審宣判,圖為宣判現場(視頻截圖)。(資陽市紀委監委供圖)

  特邀嘉賓

  陳洪慶 資陽市雁江區紀委常委、第七紀檢監察室主任

  石 爽 資陽市雁江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幹部

  馮意番 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陳德東 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刑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國有企業“一把手”巧立名目,大肆侵吞、私分國有資産終被查處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王長庚以為職工謀福利、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為借口違規利用國有資金炒股,并以集體決策為幌子,以發放獎金名義私分炒股收益。其自恃高明的作案手段怎樣被辦案人員一一識破?如何看待其辯護人提出的,王長庚的行為系正常經營管理企業的獎金分配行為,是企業改革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王長庚利用公款炒股并分配收益的行為為何有的定性為貪污,有的定性為私分國有資産?該案涉案資金特别巨大,涉案公司員工衆多,如何追贓挽損?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長庚,1960年7月生,中共黨員,曾任四川省财政廳農财處副處長、外經處副處長,四川省建設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和興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案發前任四川省建設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

  貪污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王長庚在擔任四川省建信公司總經理期間,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召集省建信公司中層幹部開會,集體決定由省建信公司投資成立成都博金經貿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關聯公司,并議定将省建信公司資金轉入這五家關聯公司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用于炒股。王長庚實際控制和掌握上述五家關聯公司的銀行、證券賬戶。其間,王長庚利用職務便利,将省建信公司的資金通過關聯公司賬戶秘密轉入以其親信職工名義投資成立的公司賬戶,後又多次私自将上述資金轉入其個人實際掌控的公司賬戶及其母親個人賬戶共計1115.1萬元。王長庚将部分侵吞的公款用于投資股票,獲得孳息收入56.44萬元,其違法所得用于家庭開銷。

  私分國有資産罪。2006年4月至2020年7月,王長庚為了給自己和四川省建信公司職工發放工資體系以外的錢款,召集中層以上幹部開會,以單位名義違規制定證券投資考核分配辦法,決定以計提獎金或補貼的名義,将省建信公司通過違規證券投資獲得的收益及部分本金分發給全體職工。共計發放1659.95萬元,王長庚個人分得337.95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0年8月26日,四川省監委将王長庚涉嫌職務違法案指定資陽市監委管轄。2020年8月31日,經四川省監委批準,資陽市監委将該案指定雁江區監委管轄。2020年9月10日,雁江區監委對王長庚進行監察調查,并于9月15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9月16日,四川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對王長庚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12月14日,經四川省監委批準,對王長庚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3月9日,四川省國有資産經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給予王長庚開除黨籍處分;3月15日解除與王長庚的勞動合同。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3月12日,雁江區監委将王長庚涉嫌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産罪一案移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1年4月23日,雁江區人民檢察院以王長庚涉嫌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向雁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1年7月20日,雁江區人民法院以王長庚犯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0萬元。王長庚不服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2021年10月20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現判決已生效。

  1 王長庚自恃專業出身、作案手段高明,以看似合法的程序掩蓋其種種違法行為,辦案機關如何逐個識破?

  陳洪慶:根據專案組初步掌握的信息,該案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且王長庚本人是金融學博士,任職經曆豐富,專業能力強,作案手段隐蔽,查辦難度相當大。為使案件順利突破,專案組全面收集了省建信公司及多家關聯公司的銀行、證券交易流水、财務賬目,梳理出省建信公司将公款轉入博金經貿等5家關聯公司的記錄,以及5家關聯公司及王長庚個人關聯公司賬戶的炒股記錄。同時,專案組還梳理出省建信公司在2006年至2020年期間,多次以獎金、補貼等名義将炒股收益發放給員工以及幫員工代繳代扣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記錄。通過全面摸排省建信公司5家關聯公司及其關聯賬戶資金流向,進一步發現了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有關公司陸續向王長庚特定關系人賬戶轉入1115.1萬元資金的事實。

  陳德東:法庭在審查證據的過程中,發現王長庚企圖以虛假材料掩蓋犯罪事實的問題,并依法對相關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公訴機關所舉部分證據顯示,在案發之前,王長庚為掩蓋自己侵吞省建信公司錢款的事實,以公司名義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由于王長庚隐藏了真實的财務數據,并授意财會人員調整了相關财務賬目,導緻審計意見不真實。經調查,鑒定意見、相關證人證言證實了該審計意見的不真實性,依法予以排除。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長庚還企圖利用其僞造的材料掩蓋真實情況。其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一份省建信公司2015年6月9日的會議紀要及其他材料,以證明省建信公司的資金由公司辦公會決定委托給證券操作組炒股,由王長庚任組長,組員包括褚某某等六人,組長負責日常操作;對操作組實行風險包幹加固定收益制度,即操作組成員用自有房産提供風險保證,故炒股收益中在公司提取固定收益後的剩餘部分不屬于省建信公司所有,意即2015年以後的大部分炒股收益均由王長庚個人所有。鑒于辯護人提交上述材料來源于王長庚妻子王某在家中找到的王長庚存放的備份文件,其真實性存疑,故法院及時與檢察院、監委溝通,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查證。

  監察機關證實,在省建信公司提供的會議紀要中并無2015年6月9日這份,該份會議紀要來源不明。通過詢問省建信公司原職工褚某某等多名相關證人,查實省建信公司在2015年根本沒有成立所謂的“證券操作組”,2015年6月9日的辦公會會議紀要由王長庚自己制作,讓褚某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字,褚某某對紀要内容不知情。且早在2011年,省建信公司的所有炒股活動由王長庚一人操控,其他人無權過問。2015年開始,王長庚肆意将大部分盈利轉為自己控制、占有。為了掩飾犯罪行為,其還處心積慮地僞造材料“留一手”。經法庭查明,相關材料不真實、不合法,不予采信。通過綜合審查全案證據,法庭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足以認定王長庚的犯罪行為。

  2 如何看待辯護人提出的王長庚的行為系正常經營管理企業的獎金分配行為,是企業改革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王長庚利用公款炒股并分配收益的行為為何有不同定性?

  馮意番:關于第一個問題。經審查查明,省建信公司是國有全資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對其經營發展有嚴格的規範、約束,省建信公司成立子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發放獎金等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王長庚作為公司總經理,理應遵守相關規定,卻明知故犯,在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召集中層幹部開會決策的形式,決定利用國有資金炒股,并私分産生的收益,甚至個人利用職務便利秘密侵吞國有資産,其所作所為是借集體決策的幌子為自己開脫,完全背離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也與企業改革毫無關系,構成犯罪。

  石爽:同樣是分配和占有公款及公款炒股收益,王長庚被指控分别構成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産罪,為何會有不同定性?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國有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産罪。2005年,王長庚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召開辦公會集體決策的方式,成立證券投資領導小組進行公款炒股,并制定證券投資考核管理辦法以便分配和發放獎金。

  省建信公司成立證券投資領導小組後,将公司資金轉入關聯公司進行炒股,買什麼股票、投資多少錢均由該小組讨論決定。雖然炒股操盤手實為證券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褚某某一人,但涉及炒股的公司資金賬戶密碼由王長庚、褚某某和副主任李某共同掌握,财務人員對公司資金流向和炒股盈虧情況也清楚。2006年至2011年期間,王長庚通過公司開會,決定以證券投資獎金名義給職工發放炒股收益及部分本金共計1633.95萬元,2020年又為個别員工補發26萬元。

  上述以單位名義進行公款炒股及分配獎金的行為均在省建信公司内部公開,并得到了其他成員的認可,這部分行為應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産罪。

  2011年以後,王長庚私自修改了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密碼,将省建信公司的公款炒股業務從證券投資領導小組集體決定變更為其個人決定、親自操控,此後,公司職工均不知曉資金流向和炒股盈虧情況。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王長庚利用掌握關聯公司網銀U盾、公章等相關資料的職務便利,将部分資金從關聯公司秘密轉入由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和其母親個人賬戶,共計1115.1萬元,用于個人消費和炒股。王長庚為掩蓋其侵吞國有資産的事實,還通過授意财務人員不做賬、調賬等方式使公司賬目及審計報告不能真實反映省建信公司資金情況。此階段,王長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實現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因此該部分行為認定為貪污罪。

  3 辯護人稱,王長庚是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如何看待該意見?本案在量刑上有何考量?

  馮意番:本案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認定王長庚對私分國有資産罪具有自首情節,對貪污罪具有坦白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兩項條件。司法解釋對于自動投案的各種情況做了明确的規定,總體來說,自動投案需要體現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性和自願性,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的,才能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另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本案中,王長庚是在被省國資委紀委電話通知去參會期間被監察機關控制,随後監察機關宣布對其留置。雖然系被紀檢機關電話通知,但王長庚并不是去說明問題的,其到案不具有主動性、自願性,不符合“自動投案”的相關規定。王長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和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私分國有資産犯罪事實,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認定王長庚對私分國有資産罪具有自首情節,對貪污罪具有坦白情節。

  陳德東:王長庚貪污金額屬于數額特别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但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可以減輕20%以下刑罰;王長庚私分國有資産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30%以下刑罰。綜合考量其退贓情況,對王長庚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50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0萬元。

  4 該案涉案資金特别巨大,涉案公司員工衆多,如何追贓挽損?

  陳洪慶:為國家挽損也是專案組工作的重點之一,在綜合組再次梳理案卷資料,查缺補漏、組卷移送審理的同時,追贓組根據實際,适時開展贓款追繳工作。一方面,對王長庚家屬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釋明主動退贓可從寬處理的政策和法律規定,其家人主動退繳1200萬元;另一方面,對參與私分國有資産的20餘名職工講解法律法規,讓其認識到省建信公司發放的部分獎金、補助等不合規也不合法,應全額上繳國家财政,對配合上繳違法所得的人員,追贓組均進行一對一見面,完善手續,職工主動退繳共計1748.52萬元;對拒不配合上繳違法所得的人員,追贓組堅持督促,并積極做好思想工作,對仍不配合的,司法判決後按判決文書執行。

  陳德東: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我們查封了王長庚的兩套涉案房産,便于後期執行,目前正在執行中。鑒于王長庚在本案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主動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在量刑上也體現了從輕處罰的規定。

責任編輯:李偉